(2013)未执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杨欣芃与陈国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欣芃,陈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603号申请执行人杨欣��,女,200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刘海霞,女,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国强,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欣芃与被执行人陈国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欣芃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二终字第02410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760元。执行中,于2013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陈国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7月30日被执行人陈国强履行完毕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终字第0241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峰执行员 张���宏执行员 王 新 君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