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洁白诉被告包头市北方工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包头市北方工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376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现住东河区,系包头市委托代理人张剑平、张伟,系内蒙古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头市北方工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华,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包头市东河区西井湾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洁白诉被告包头市北方工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杨洁白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洁白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洁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建强审 判 员 梁子明人民陪审员 马明甫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佳静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