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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瑛与被执行人李丽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瑛,李丽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李瑛,男,1966年10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李丽亚,女,1973年7月28日生,汉族,吉林市邮政局发投局报刊分发员,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李瑛与被执行人李丽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李丽亚主动每月向本院交纳执行款500.00元,并将执行款存入指定存折内,以定期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