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五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陈某甲监护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甲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五民初字第216号原告陈某某,女,1995年9月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杜某某,女,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系陈某某母亲。被告陈某甲,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甲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宋燕飞人民陪审员 路 凯人民陪审员 张 超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钧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