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商初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道忠、王儒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道忠,王儒乐,端木庆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商初字第1755号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赣榆县青口镇东关路43号。法定代表人朱崇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超。被告王道忠。被告王儒乐,居民。被告端木庆红,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道忠、王儒乐、端木庆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道忠、王儒乐、端木庆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道忠、王儒乐、端木庆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秋红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乔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