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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商初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道忠、王儒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道忠,王儒乐,端木庆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商初字第1755号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赣榆县青口镇东关路43号。法定代表人朱崇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超。被告王道忠。被告王儒乐,居民。被告端木庆红,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道忠、王儒乐、端木庆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道忠、王儒乐、端木庆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道忠、王儒乐、端木庆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秋红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乔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