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庞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209号原告庞健,男,汉族,1935年7月17日,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代表人郑秋旋,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君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员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涂永国二0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饶丽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