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执字第0145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京先、张京娣、张京民、张京锋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京先,张京娣,张京民,张京锋,孙丛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1458号申请人:张京先,女,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碑林区财政局退休干部。申请人:张京娣,女,195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中国航空工业西北供销公司退休职工。申请人:张京民,男,195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庆安电器控制有限公司退休职工。申请人:张京锋,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中航工业631所职工。共同委托代理人:贺星,男,西安市临潼区司法局干部。被申请人:孙丛生,男,195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申请人张京先、张京娣、张京民、张京锋以被执行人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碑民二初字第00788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张京先、张京娣、张京民、张京锋之母曹彩兰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人民币29000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3000元,合计人民币3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32000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碑民二初字第0078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第四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甄方民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