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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徐正前与朱明秋、扬州市广业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正前,朱明秋,扬州市广业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1384号原告徐正前。委托代理人陈书军,宝应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明秋。被告扬州市广业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正前与被告朱明秋、扬州市广业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正前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正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徐正前负担。审判员 于 健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真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