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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单执字第585-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伟锋申请执行杨依行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锋,杨依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单执字第585-1号申请人张伟锋,男,1986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依行,男,1967年出生。申请人张伟锋依据本院(2012)单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依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日根据本院(2012)单执字第585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推土机一部、砖机总成一套、电瓶车四辆、变压器一套(带户口)、机砖土方两堆(南北各一个)。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被执行人杨依行所有的推土机一部、砖机总成一套、电瓶车四辆、变压器一套(带户口)、机砖土方两堆(南北各一个)。二、被执行人杨依行负责保管被续查封财产。在续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抵押、典当、毁损、租赁、使用被续查封的财产;不得对续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执行的行为;三、续查封期限为半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邓朝宪审判员 时社教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