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章连花与茹方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连花,茹方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民初字第325号原告章连花。被告茹方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章连花与被告茹方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章连花于2013年7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茹方华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也无违反法律和其他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连花撤回对被告茹方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章连花负担。审 判 员 柯菊清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李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