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54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赵章苗与顾银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章苗,顾银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542-2号原告:赵章苗。委托代理人:俞国辉。被告:顾银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章苗与被告顾银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章苗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顾银灿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赵章苗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顾银灿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章苗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7130元,依法减半收取85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3565元,由原告赵章苗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国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