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95)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898号原告景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志刚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青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