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中法刑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子威与王靖辉、王春林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申诉复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信中法刑申字第8号王子威:王靖辉、王春林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潢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潢刑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1、被告人王靖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王春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被告人王靖辉的监护人郭四琴、被告人王春林监护人王正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子威经济损失173924.78元,相互承担连带责任;3、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郭建华对上述赔偿款与被告人王靖辉的法定代理人郭四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子威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郭胜利赔偿的诉讼请求。一审被告人王靖辉、王春林,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子威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信刑终字第2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你向本院提出申诉认为:1、原判决、裁定以王靖辉、王春林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错误,且处罚畸轻,对王靖辉、王春林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2、原判决、裁定的附带民事赔偿的判决也存在错误和不当之处。请求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12)潢刑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信刑终字第2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追加孟文军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追究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追加王馨、王景景等作为民事赔偿的被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潢川县人民法院潢刑初字(2012)潢刑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2)信刑终字第2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再审立案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