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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开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郭田增、杨宪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田增,杨宪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开执字第18-1号申请人郭田增,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杨宪福,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万全县。本院执行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2)张开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杨宪福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张开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雁东审 判 员  温桂宏代理审判员  肖丽丽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