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民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福康、王翠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福康,王翠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1404号原告: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中河路8号。法定代表人:余忠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福康。被告:王翠娟,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福康、王翠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以两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蔡福康、王翠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