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辖终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周建新诉福建美达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周甲,某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辖终字第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海岸某某区。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某某市某某街道某某大厦某某室。法定代表人周乙。上诉人某甲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3)绍虞民初字第6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原审法院受理本案缺乏法律依据。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的应当是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2)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均在福建省石狮市,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上虞市人民法院无权受理本案。(3)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从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角度出发,上虞市人民法院不便于审理本案。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现被上诉人周甲以上诉人某甲公司、原审被告某乙集团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因原审被告某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虞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某甲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某某审 判 员 蒋某某代理审判员 傅某某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某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