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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陈金坡与被告任小春、张天义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坡,任小春,张天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174号原告陈金坡,男。委托代理人韩福诚,南阳市宛城区东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小春,女。被告张天义,男。原告陈金坡与被告任小春、张天义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金坡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金坡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坡撤回起诉。诉讼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陈金坡承担。审判员  崔炯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鲁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