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222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2220号原告:刘某,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李某,女,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现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 世 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梅(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