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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与被执行人周毅、赵雅玲借款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周毅,赵雅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法定代表人樊宙,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毅,男,汉族,1977月7月26日出生,住址:山西省武乡县丰州镇迎宾街141号2号楼3单元501号。被执行人赵雅玲,女,汉族,1975年2月16日出生,住址:山西省武乡县丰州镇迎宾街141号2号楼3单元501号。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长仲裁字第068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周毅、赵雅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毅、赵雅玲银行存款178182.32元(含申请执行费2420.1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胜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岳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