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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民四终字第093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白某甲诉郝某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某甲,郝某甲,甲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四终字第09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甲,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甲,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审被告甲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负责人王某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某甲,该公司员工。上诉人白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郝某甲、原审被告甲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白某甲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7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白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白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262元,减半收取1,131元,由上诉人白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萍惠代理审判员  李艳梅代理审判员  赵 盈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