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278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苏州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苏州市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2783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被告:苏州市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市松陵镇鲈乡南路2467号-B25。法定代表人:李永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苏州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22元,减半后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天鲁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 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