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民初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黄东良与杜燕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东良,杜燕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1466号原告:黄东良。委托代理人:慎伟达。被告:杜燕军。委托代理人:陈伟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东良与被告杜燕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杜燕军申请对原告黄东良的伤残等级以及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进行重新鉴定,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冯丽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