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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仙民初字第298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柯鸿金与福建省仙游县果品食杂公司沧溪果品水产购销站、福建省仙游县果品食杂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鸿金,福建省仙游县果品食杂公司沧溪果品水产购销站,福建省仙游县果品食杂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2983号原告柯鸿金,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姚润富,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系柯鸿金债权处置项目负责人,住仙游县。特别代理。被告福建省仙游县果品食杂公司沧溪果品水产购销站,住所地仙游县枫亭镇沧溪。法定代表人邱庆福,站长。被告福建省仙游县果品食杂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郑振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柯鸿金与被告莆田市星龙渔业有限公司、莆田市新德利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鸿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柯鸿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 洁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宇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