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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802号原告韩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庞吉学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