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802号原告韩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庞吉学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