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临清市恒润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临清市兴潘特钢厂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清市恒润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临清市兴潘特钢厂,张学峰,张继忠,张广臣,张广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怀瑞,理事长。地址: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被执行人临清市恒润轴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峰,总经理。地址:临清市潘庄镇吴梭庄工业园。被执行人临清市兴潘特钢厂。法定代表人张继忠,厂长。地址:临清市潘庄镇工业园。被执行人张学峰,临清市恒润轴承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农民。被执行人张继忠,临清市兴潘特钢厂厂长。被执行人张广臣,农民。被执行人张广夫,农民。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09)临商初字第19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法院暂缓执行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09)临商初字第19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柏 勇审判员 关立军审判员 廖春雪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学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