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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35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绵阳华峰农机有限公司与杨清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华峰农机有限公司,杨清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3501号原告:绵阳华峰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长虹大道北段280号。法定代表人:刘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小玉,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清明,男,汉族,生于1987年3月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华峰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清明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华峰农机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顾云川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