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428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雷文才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文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4286号罪犯雷文才,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现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资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1日作出(2000)资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文才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雷文才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3日作出(2000)川刑一字终第727号刑事判决,撤销四川省资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1日作出的(2000)资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第二项,以雷文才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1000元(已缴纳)。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3日作出(2003)川刑执字第719号刑事裁定,对其核准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止于2022年7月2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日、2007年7月3日分别作出(2005)阿中刑执字第315号、(2007)阿中刑执字第3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1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3日、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01973号、(2012)成刑执字第23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1年5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月2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3年7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雷文才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0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病残鉴定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雷文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文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