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初字第475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漳州市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处与冯育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处,冯育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4751号原告漳州市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叶国裕,主任。委托代理人林XX,男,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育环,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漳州市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处诉被告冯育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开庭审理之前,原告漳州市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处以被告已缴纳所欠租金并重新办理租赁合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处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7元,减半收取14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夏凌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樊泓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