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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执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126号申请执行人贾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贾某某请求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26000元,承担申请费及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执行和解,全部案款已执行到位,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杨民督字第00002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审 判 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贾卫东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