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贺某甲与贺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甲,贺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953号原告贺某甲,女,汉族,2012年11月30日出生。法定代理人何某乙,女,汉族,1979年12月30日出生,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陆元礼,湖南人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某乙,男,中国住址:珠海市吉大石花东路海湾花园10栋20楼A,澳门工作地址:澳门宋玉生广场355号获多利中心21楼九鼎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甲与被告贺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甲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贺某甲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代 敏审 判 员 胡小青代理审判员 陈炯旺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