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新江与黄金钊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江,黄金钊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99号原告王新江,男。被告黄金钊,男。原告王新江诉被告黄金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原告王新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魏淑琴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杨建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