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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新江与黄金钊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江,黄金钊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99号原告王新江,男。被告黄金钊,男。原告王新江诉被告黄金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原告王新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魏淑琴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杨建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