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306号原告:李某某,女,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闫某某,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爱军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栗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