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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306号原告:李某某,女,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闫某某,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爱军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栗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