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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右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右执字第35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XX,赵XX,覃X,罗XX,何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右执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覃XX,女,19XX年X月XX日生,现住百色市右江区XX路**号。申请执行人赵XX,男,20XX年X月X日生,现住百色市右江区XX路**号。申请执行人覃X,男,19X年X月X日生,现住百色市右江区XX乡XX村XX屯**号。申请执行人罗XX,女,19XX年X月X日生,现住百色市右江区XX乡XX村XX屯**号。被执行人何XX,男,19XX年X月XX日生,现住百色市右江区XX路**号。覃XX、赵XX、覃X、罗XX与何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右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的(2012)右民一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右执字第3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覃绍泽审判员  黄平学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志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