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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成延兴与卜大成诈骗退赔款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延兴,卜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执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成延兴。被执行人卜大成。本院执行成延兴与卜大成诈骗退赔款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2)白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204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卜大成无房产,无存款,无车辆,未婚,常年在外无业飘荡,兄弟三人,父母双亡。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日,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成延兴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白执字第0005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成延兴可在二年内,随时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平审判员  李正意审判员  岳桂兴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侦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