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512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姜孝山犯拐卖妇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孝山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123号罪犯姜孝山,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蚌埠铁路运输法院于2009年12月9日以(2009)蚌铁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姜孝山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姜孝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6月4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姜孝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0年12月至2013年4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姜孝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孝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