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梧民申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梧民申字第26号崔燕玲诉樊孝远、樊骞、黄迎艳民间借贷纠纷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燕玲,樊孝远,樊骞,的一审被告、再审被上诉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梧民申字第2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再审上诉人):崔燕玲,女。委托代理人崔桂雄,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再审申请人、再审被上诉人):樊孝远,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再审申请人、再审上诉人):樊骞,男。委托代理人:李左,广西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述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侯申德,广西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述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再审的一审被告、再审被上诉人):黄迎艳(曾用名黄二妹),女。申请再审人崔燕玲因与被申请人樊孝远、樊骞、黄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梧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13年6月27日对本案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崔燕玲申请再审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梧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樊孝远、樊骞、黄迎艳没有提交书面或口头意见。本院认为:崔燕玲与黄迎艳、樊骞、樊孝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2日受理,并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2009)万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5月24日,樊孝远、樊骞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2011)梧民申字第20号民事裁定,指令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再审后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2012)万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崔燕玲、樊骞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梧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崔燕玲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由于本案已经经过再审,崔燕玲如认为本案再审判决有明显错误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等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现崔燕玲向本院申请再审,其申请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燕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 斌审判员 黄亦坚审判员 潘志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欣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