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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刑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丁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定刑初字第00159号公诉机关定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3年5月16日涉嫌犯盗窃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3)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海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6日,被告人丁某在定边县安边镇庙会会场滩用刀片将被害人屈丕通的上衣兜割破,正准备行窃时,被被害人发现,将其抓获并扭送至定边县公安局安边派出所。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视听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以盗窃罪对其予以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5月16日起至2013年7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韩文林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邹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