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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行执审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刘百川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华县国土资源局,刘百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华行执审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济世系局长地址:华县子仪路被执行人刘百川申请执行人华县国土资源局因被执行人刘百川未经有管理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亦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非法占用赤水镇**组集体土地4.06亩毁田挖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华国土资(监)字(2012)第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未履行义务。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华国土资(监)字(2012)第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故依据该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华国土资(监)字(2012)第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九龙审判员  井安山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