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双辽市中心分理处诉李桂金、王志俭、王淑芬、王家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双辽市中心分理处,李桂金,王志俭,王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双辽市中心分理处。负责人,李建军,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树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中心分理处,经理。被执行人李桂金,女,1972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王志俭,男,1970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淑芬,女,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双辽市中心分理处诉李桂金、王志俭、王淑芬、王家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双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判决书发生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树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