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钱执民字第404-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秦海涛与管永良、管青松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海涛,管永良,管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绍钱执民字第404-2号申请执行人:秦海涛。被执行人:管永良。被执行人:管青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绍钱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绍兴市海纳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管永良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小型汽车一辆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15000元(详见绍市海鉴评报字(2013)第0102号评估价报告书)。于2013年2月28日委托浙江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以司法处置价为保留价进行拍卖,未能成交。现申请执行人愿意以拍卖保留价15000元接受该车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管永良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小型汽车一辆(详见绍市海鉴评报字(2013)第0102号评估价报告书)以15000元的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秦海涛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秦海涛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秦海涛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丁卿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