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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二初字第32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某广告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322-2号原告深圳市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担保人韩某。被告广西南宁某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被告黄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某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合同纠纷一案中后,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黄某、陈某做为本案被告,并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广西南宁某广告有限责任公司、黄某、陈某名下价值222162.74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广西南宁某广告有限责任公司、黄某、陈某名下价值222162.74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卓中宁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 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