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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知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刘伟、杨霖与绥宁县权王数码有限责任公司、黄淳生等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伟;杨霖;绥宁县权王数码有限责任公司;黄淳生;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104号原告:刘伟。原告:杨霖。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任宝新。被告:绥宁县权王数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晨曦。委托代理人:彭盼。委托代理人:刘稷森。被告:黄淳生。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云。委托代理人:王黎华。原告刘伟、杨霖为与被告绥宁县权王数码有限责任公司、黄淳生、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3年7月1日,原告刘伟、杨霖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伟、杨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杨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伟、杨霖负担。审 判 长  王江桥代理审判员  申正权人民陪审员  陈桂花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