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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5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元园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元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135号罪犯元园,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5日以(2011)砀刑初字第0007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元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元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6月4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元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罪犯元园经安徽省白湖医院鉴定属残疾犯。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元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元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