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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达渠民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向丽与徐永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丽,徐永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793号原告向丽,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曾斌,渠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永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丽诉被告徐永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向丽负担。审判员  李庆国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小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