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5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岳子平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岳子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152号罪犯岳子平,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日以(2009)州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岳子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1月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岳子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6月4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岳子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岳子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岳子平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2月4日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