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城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毕顺章与黄功益、王庆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莱城民初字第51号原告:毕顺章。被告:黄功益。被告:王庆国,住;莱城区雪湖大街9号院14号楼2单元302室。被告:吕明来。上列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现冻结期限届满,原告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告王庆国银行存款25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3年7月4日至2014年1月4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琳审 判 员 郭丰国人民陪审员 房思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时雯靓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