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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盱民初字第081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涂宏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刘加强、李宜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宏永,李宜桂,刘加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民初字第0817号原告涂宏永,男,1995年9月15日生,汉族,工人。委托代理人李云志,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宜桂,男,1974年1月30日生,汉族,驾驶员。被告刘加强,男,1973年5月18日生,汉族,工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涂宏永诉被告李宜桂、刘加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涂宏永于2014年7月3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涂宏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宏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涂宏永负担。审判员  姚月梅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