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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执他字第00177-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玲与杜庆申、蒋跃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玲,杜庆申,蒋跃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执他字第00177-1号原告:王玲,女,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凤良俊,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杜庆申,男,195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吕世辉,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蒋跃林,女,195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余世才,宁国市甲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的(2013)宁执他字第00177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王玲申请解除对被告杜庆申、蒋跃林所有的位于宁国市凤凰城6号楼201室商品房价值220000元的份额予以查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对被告杜庆申、蒋跃林所有的位于宁国市凤凰城6号楼201室商品房价值220000元的份额予以查封。审判员  侯小强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戴 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