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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1275-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农商行诉马新旺、张付安、韩士峰金融借款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新旺,张付安,韩士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275-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新旺。被执行人张付安。被执行人韩士峰。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马新旺、张付安、韩士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20日审结。该案(2013)青法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新旺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6952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长亮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伦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