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赵桂龙、夏传彬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桂龙,夏传彬,苏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赵桂龙。申请执行人夏传彬。被执行人苏文龙。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2626、262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苏文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赵桂龙、夏传彬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递交了查封被执行人苏文龙所有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御景家园8号楼1单元201室一套,房屋序号:XX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苏文龙所有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御景家园8号楼1单元201室一套,房屋序号:XXX号。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建法 微信公众号“”